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双路机架式GPU加速计算服务器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产品应当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两个认证证书。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然而,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型号与认证官网查询到的同编号证书中标明的产品型号并不一致,且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该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已注销。在配合监督检查时,A供应商对上述证书不一致缘由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书原件。财政部门最终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无效,同时还对A供应商作出罚款3000元(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A供应商不服,拒收处罚决定书,财政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通报并公告。
问题引出
供应商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当怎么做?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拒收财政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做法,不但不会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反而还会导致更多的不良后果。因为供应商拒不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不缴纳罚款,可能会被加处罚款或面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供应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正确的做法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此,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还是得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张建芳)